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万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阳,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万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与花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于东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鑫晖,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第四村民组。
负责人:王庆和,该村委主任。
原审第三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办事处溱水路西段8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锋,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万赢商务楼8楼826室。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豪,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鑫晖,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戈,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审第三人:祁洪涛,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原审第三人:刘兆明,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万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街村委)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堃鑫商贸有限公司、张戈、祁洪涛、刘兆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8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并非重复起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看,判断李建新提起的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是否相同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从诉讼主体看,本案的被告是万赢公司、西街村委,而前诉被告是祁洪涛、刘兆明、佳晟公司;从诉讼标的看,李建新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2020年12月8日城关镇政府、西街村委和项目承建方负责人于东晓(万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方签订《关于西街村丰德园社区相关问题的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明确写明承建方于东晓尽快厘清丰德园社区所欠农民工薪酬,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农民工,凡因丰德园社区产生的欠薪问题,均由承建方于东晓负责处理,而前诉则是依据欠条;从诉讼请求看,本案和前诉的诉讼请求金额不一样,可见,不论是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还是诉讼请求看,前后两个诉讼均不相同。二、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万赢公司系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其借用佳晟公司的施工资质,后万赢公司将丰德园社区基建工程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堃鑫公司(不具备资质),堃鑫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个人祁洪涛,祁洪涛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个人刘兆明,***与刘兆明签订《钢筋劳务制作安装协议》。本案中,***是出卖劳动力获得劳动报酬的班组工人,拖欠的劳务费系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虽然(2020)豫0183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判令祁洪涛向***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劳务费,但万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祁洪涛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三、本案案涉工程项目存在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而出现该现象的原因系万赢公司未将款项及时拨付,导致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事情的出现。2020年12月8日城关镇政府、西街村委和项目承建方负责人于东晓(万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方签订《关于西街村丰德园社区相关问题的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明确写明承建方于东晓尽快厘清丰德园社区所欠农民工薪酬,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农民工,凡因丰德园社区产生的欠薪问题,均由承建方于东晓负责处理。因此,截止2020年12月8日涉案工程项目还存在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现万赢公司将全部责任推卸给于东晓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万赢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西街村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审查明,***在本案诉求的253000元所谓“工程款”与其起诉祁洪涛、刘兆明、佳晟公司(2020)豫0183民初5201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主张的劳动报酬250000元款项,实为同一笔款项,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认定该款为祁洪涛欠付的劳动报酬,并判令祁洪涛向***支付劳动报酬250000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就同一事实起诉请求万赢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53000元,西街村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违反了一事不二诉的规则。此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3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认定***与祁洪涛之间系劳务关系,***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万赢公司和西街村委会主张权利。原审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最终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慧娟
审 判 员 陈红云
审 判 员 赵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保华
书 记 员 帖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