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2107号
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车站街(化轻公司商住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郝书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办事处溱水路西段8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14元,由原告河南兴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