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与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高万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1453号
申请人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
被执行人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选。
关于郑州市管城区华安物资供应站申请执行河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选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33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佳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惠凯置业有限公司、**选2293516.2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楚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