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237号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江城东路31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FY139F。 法定代表人:王珺珑。 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华南物流跨境电商中心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86786U。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53603.49元的财产冻结。 注:原冻结案件(2021)粤0309执保989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