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237号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江城东路31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FY139F。
法定代表人:王珺珑。
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新社区华南物流跨境电商中心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86786U。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财保1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53603.49元的财产冻结。
注:原冻结案件(2021)粤0309执保989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