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财保163号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FY139F。
法定代表人:王珺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8678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莞三思得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3603.49元的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53603.4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