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5043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华商物流园跨境电商大厦4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鲸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计1021元,由***负担(已付)。
审判员 肖 影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