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1民初5841号
原告:河南豫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经二路西侧彭庄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6REF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身份证号:41022119********。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与泰安街交叉口向西20米路北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833466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豫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豫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豫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