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22执保337号
申请人: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水区回回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11000006958。
被申请人:席**,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申请人:河南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二中南城关开发区海马西大门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83346672。
本院审理申请人开封市红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席**、河南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席**、河南安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99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