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02执805-2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新荷铁路交叉口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中心小学西邻。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益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我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702执8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