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2186-1号
原告:长葛市葛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谷庄村添庄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0HTY7XE。
法定代表人:马建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人民路1号(杨桥办事处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9625124M。
法定代表人:杨凤兰。
被告:河南山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新区公务员小区六号楼二单元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7328152U。
法定代表人:王文站。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辉,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第三人:李平,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伟锋
人民陪审员 陈春峰
人民陪审员 孙宝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奥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