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198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人民路1号(杨桥办事处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凤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赵国军,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东正祥,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正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