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0月02日出生,汉
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兴路41号开普小区18号楼2单元六楼西户。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兰。
关于**与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082民初931号
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
定,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生效法律文
书载明的时间节点内履行义务。因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
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
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申请人多次去被执行人家里,未发现下落,电
话无法联系。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
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
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
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
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
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
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
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
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
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葛梅安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