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8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人民路1号(杨桥办事处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凤兰。
被告:***,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祖喜星,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建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祖喜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应付原告的工程款(应付的5%保证金)129435.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9435.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补充给付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9日被告授权***与河南山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长葛市长乐家园二期工程(5#6#9#10#11#12#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通过授权代理人(工地实际负责人)***于2018年5月与原告签订了长葛市长乐家园二期工程5#、6#、9#、10#楼工程《内墙抹灰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抹灰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原告根据两份协议约定,带领七十余名农民工进入工地施工,加班加点赶进度,抢时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工程量,得到该项目的总发包单位山峰置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和被告项目负责人的认可和好评,于2018年12月20日经过被告该项目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共同验收签字结算,出具了一份《长葛长乐家园项目班组工程结算单》,确认应付原告工程款2588706.1元,原告对此结算数额表示认可也给予签字确认;该结算单出具后,被告的该项目经理***将其签字的原件取回转交被告财务付款,给原告留存复印件一份。工程结算完毕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组织施工的农民工应付工资款,致使农民工讨薪维权多次信访,金宏公司支付了应付的劳务费2459270.7元,扣留保证金129435.3元至今未付,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金宏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辩称:1.***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2.原告要求***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双方庭审质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29日被告金宏公司与发包方河南山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为长葛市长乐家园二期工程(5#6#9#10#11#12#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门窗安装工程、水电暖消防安装工程等。被告***在该合同乙方签字处签名,并加盖被告金宏公司印章。
被告金宏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于2018年签订《抹灰施工班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长葛市长乐家园二期工程5#、6#、9#、10#楼,工程工期为9#楼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15日,10#楼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6月10日;承包范围:长葛市长乐家园二期工程外墙抹灰、喷浆、挂网、购买工作内容内使用的钢丝网和胶水等材料;承包方式:包人工、包小型机具(手提式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工作内容:抹灰工程:……;付款方式:在乙方按时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后,扣除乙方所付费用、甲方代缴的各种费用;工程款在农历年底付清(保留5%工程质量保修金),并对合同价款、工程结算与支付、双方责任、工期质量成品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合同解除、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及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名,甲方处加盖金宏公司长葛市长乐家园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章显示:对内对外签约均无效)。
同时,被告金宏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于2018年签订《内墙抹灰施工班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工程名称为长葛长乐家园二期工程5#、6#、9#、10#楼,工程工期:9#楼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7月10日,10#楼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10日;承包范围:长葛市长乐家园二期工程5#、6#、9#、10#楼内墙挂网、喷浆、灰饼制作、护角制作、内墙抹灰、购买工作内容内使用的钢丝网和胶水等材料;承包方式:包人工、包小型机具(手提式工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工作内容:抹灰工程:……;付款方式:在乙方按时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后,扣除乙方所付费用、甲方代缴的各种费用;工程款在农历年底付清(保留5%工程质量保修金);并对合同价款、工程结算与支付、双方责任、工期质量成品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合同解除、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及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名,甲方处加盖金宏公司长葛市长乐家园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章显示:对内对外签约均无效)。
2018年12月份,原、被告就案涉5#、6#、9#、10#楼内外墙抹灰分项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合计为2588706元,工程的工长、质量、安全、技术、项目仓库、灰机、生产经理、财务科相关人员均在结算单上签名,沈辉在项目经理处、***在总经理处签名。
2019年春节前,被告金宏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时,扣除了129435.3元作为质保金未付,现两年质保期已到,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据庭审情况,本案案由应是劳务合同纠纷。被告金宏公司与河南山峰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在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印章,***主张其是金宏公司的管理人员,原告对***的身份亦予认可,在《长葛长乐家园项目班组工程结算单》中***作为总经理签名,结合后期金宏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的情况,本院认定《抹灰施工班劳务分包合同》、《内墙抹灰施工班组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应是原告**与金宏公司。
原告**与被告金宏公司签订的《抹灰施工班劳务分包合同》、《内墙抹灰施工班劳务分包合同》,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应施工劳务资质,该两份《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涉案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被告金宏公司按双方结算价格支付劳务费用。原告与金宏公司对案涉劳务费用已经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除质保金外的劳务费用,现案涉工程已经超过质保期,用作质保金的该部分劳务费用129435.3元被告金宏公司应当及时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金宏公司给付129435.3元劳务费用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金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事实的抗辩及对证据的质证,其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29435.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9435.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4元,由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由原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栓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