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执恢5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人民路1号(杨桥办事处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9625124M。
法定代表人:杨治宏,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530万元;二、若被告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48900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被告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和轮候冻结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在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的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际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