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45205.6元及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8元,由原告***负担201元,被告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27元。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