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与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6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七里庄路二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芮元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贺宁,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祎祎,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沈一平,董事长。

2019年7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丰台区花乡郭公庄车辆段五期工程施工现场,职工生活区废水通过渗坑排放。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丰环保监察罚字[2018]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00 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河北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丰环保监察罚字[2018]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丰环保监察罚字[2018]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薄彩峰
审  判  员   伍 红
审  判  员   阎雪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胡一兵
书  记  员   姜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