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6782号
原告: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6号院5号楼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全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宇,男,原告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原告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黄碧珍
书  记  员   郑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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