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特858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6号院5号楼44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男,19691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于20194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 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公司)与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恒基公司)、***(被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因《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太平洋证券公司于2019211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中心征求意见,华联恒基公司和***同意调解。2019328日由调解员高晴主持现场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 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公司)与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恒基公司)、***(被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于20181月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太平洋证券公司同意由***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条款,对太平洋证券公司持有的全部北京星通创时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方)股份进行回购,鉴于***已向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了壹佰贰拾万元(¥120万,人民币下同)转让价款,经协商剩余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万(¥240万);

二、上述240万元,由***于2019 4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95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9630日前支付60万元;2019930日前支付60万元;20191230日前支付60万元。上述全部款项还清后的30个工作日内,太平洋证券公司将配合办理北京星通创时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股份(太平洋证券现持有股份数288,000股)变更手续;

三、上述款项由***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直接汇入太平洋证券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名: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南屏支行账号:×××;

四、如***或其指定第三方不按时履约并延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逾期未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五、华联恒基公司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由当事人分别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交法院一份,法律效力同等。

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调解协议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西城法院确认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北京华联恒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9328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童 飞

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