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沧州明大友汽贸有限公司,西安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性,1985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沧州明大友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法定代表人:代淑先,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与沧州明大友汽贸有限公司、西安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5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被上诉人西安汉***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沧州明大友汽贸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将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的设备运送至西安,但是在华润电力(渤海新区)有限公司装车过程中,设备滑落导致设备受损,从而引发本案。上诉人认为本案并非运输合同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辖权应当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如果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应当赔偿,那么也应当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侵权行为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双方通过货车帮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中明确约定:装货地为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卸货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向运输目的地即西安市临潼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确属对法律关系之错误理解。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鸿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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