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624民催4号
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18号**国际广场1幢2**2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42076070,付款行为乌海银行棋盘井支行,收款人为鄂尔多斯市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