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智展齿轮箱有限公司

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624民催4号 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18号**国际广场1幢2**219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42076070,付款行为乌海银行棋盘井支行,收款人为鄂尔多斯市西达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西安重齿齿轮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