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05民初2898号
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村原石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31688518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2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YRMH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