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民特70号
申请人:博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道丽园南路**(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YRMH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12002971716F。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03MF062634X0。
法定代表人:张伟成。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博建建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博建建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21年1月25日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博建建工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6000000元,该款于2021年1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应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罗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