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3民初14611号
原告:宁波大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ETQ78G。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1116号8-1-9。
法定代表人:程友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博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518号(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建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大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