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528号
原告:上海保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555弄2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复临天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复临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7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复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8号35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保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临天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复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4月10日,原告上海保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因原告仅预交了案件受理费10元,后本院通知其补缴其余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保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卫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 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