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2971号
原告:上海复临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7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上海复临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
上海复临弱电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1.报销款8,815元;2.因被告离职拒不工作交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10.3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
原告的住所地、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非在上海市虹口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 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