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757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2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