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757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28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