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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腾越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13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越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城南小区第一栋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严。 申请执行人:**严,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越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严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8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8670.06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后,余17270.06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权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强制执行到位18670.06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