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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毅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414号 原告:***,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毅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瀚仙镇**村新村路1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1PY4N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