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414号
原告:***,女,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毅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瀚仙镇**村新村路1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1PY4N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毅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