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3901号之二 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三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0.17元,均由原告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婕 书 记 员 倪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