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琼0108执87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42501351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91331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琼0108民初19608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1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618.61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及案件执行费10810.4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新市区广场路1号阿波罗608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22)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至2026年9月25日;于2023年10月12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新市区广场路1号阿波罗323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22)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期限至2026年10月11日;于2023年9月26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新市区广场路1号阿波罗313房【不动产权证号:琼(2022)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新市区广场路1号阿波罗323房及海口市琼山新市区广场路1号阿波罗608房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4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继续查封上述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琼0108执87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