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执保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流坡坞镇庆淄路以东周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8075357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1)鲁0921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