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177号
申请人:**,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山东恒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流坡坞镇庆淄路以东周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80753571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