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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5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时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天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19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建天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三项并驳回三瑞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三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我公司支付三瑞公司律师费3000元,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乙方一旦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名誉受损,……,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甲方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该条合同约定为约束三瑞公司条款,并非约束我公司的条款,且律师费非诉讼必要支出,该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因此,一审判决我公司支付此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瑞公司辩称,江建天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9条第6款规定:“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甲方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江建天成公司违约造成我公司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我公司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也应当由江建天成公司承担。 三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江建天成公司立即向我公司支付货款64147元;2.判令江建天成公司立即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830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江建天成公司负担。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暂算合计7245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4日,江建天成公司(甲方、买方)与三瑞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东营广饶***中央公馆二标段项目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JJTC-2019-04)(以下简称:合同1),约定江建天成公司向三瑞公司采购RS复合外模板,税价合计88元/m2,合计968000元……。五、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30日,江建天成公司(甲方、买方)与三瑞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江建天成公司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JJTC-2019-08)(以下简称:合同2),约定江建天成公司向三瑞公司采购RS复合外模板,税价合计82元/㎡……。六、付款方式:1.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每月支付当月结算供货金额的100%;2.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乙方根据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发对账函给公司会计交接对账(对账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之前),到节点后三天内对账,十天左右付钱,对账无误在甲方通知开票,若有误乙方凭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到制单员处进行对账……。九、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货款,自当次应付款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约定甲、乙方联系方式。……。6.乙方一旦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名誉受损,……,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甲方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瑞公司提交送货单35份,送货单载明,客户名称:江建天成公司,材料的宽度、长度、厚度、数量以及面积等,其中面积分别为204.93㎡(发货时间2019.4.19)、272.8836㎡(发货时间2019.4.19)、294.9804㎡(发货时间2019.4.20)、244.728㎡(发货时间2019.4.20)、230.7096㎡(发货时间2019.5.15)、354.73㎡(发货时间2019.6.1)、140.6592㎡(发货时间2019.7.2)、140.6592㎡(发货时间2019.7.2)、209.8㎡(发货时间2019.7.3)、284.4㎡(发货时间2019.7.30)、75.91㎡(发货时间2019.7.31)、207.78㎡(发货时间2019.7.31)、142.56㎡(发货时间2019.8.2)、19.96㎡(发货时间2019.8.2)、233.17㎡(发货时间2019.8.22)、255.42㎡(发货时间2019.9.2)、225.423㎡(发货时间2019.9.30)、148.9158㎡(发货时间2019.10.5)、167.6565㎡(发货时间2019.10.5)、257.9148㎡(发货时间2019.10.19)、233.9766㎡(发货时间2019.10.23)、174.78㎡(发货时间2019.10.26)、122.1㎡(发货时间2019.11.5)、229.62㎡(发货时间2019.11.10)、196.21㎡(发货时间2019.11.10)、228.62㎡(发货时间2019.11.4)、189.51㎡(发货时间2019.12.24)、111.75㎡(发货时间2020.3.16)、174.75㎡(发货时间2020.3.16)、111.75㎡、198.21㎡(发货时间2020.3.17)、63㎡(发货时间2020.3.17)、198.21㎡(发货时间2020.4.6)、174.75㎡(发货时间2020.4.8)、223.45㎡(发货时间2020.4.14)、174.75㎡(发货时间2020.6.12)。三瑞公司庭审中陈述,其公司依据合同1约定供货9次后,双方对单价进行了变更,并另行签订了合同2,所以2019年7月30日之前的货物按单价88元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货物按单价82元计算,供货合计570725.84元,并提交江建天成公司付款记录,江建天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支付货款128995.28元,于2019年11月2日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19年12月1日支付货款99085.07元,于2020年3月9日支付货款79214.46元,于2020年6月3日支付货款44000元,于2021年4月2日支付货款55283.69元,合计支付506578.5元。 经计算,三瑞公司供货总计570728.37元,现其公司主张570725.84元。 另查明,三瑞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三瑞公司与江建天成公司签订的《东营广饶***中央公馆二标段项目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江建天成公司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三瑞公司为江建天成公司供应RS复合外模板,货款总计570725.84元,江建天成公司已支付货款506578.5元,现尚欠64147.34元未支付,故对于三瑞公司主**建天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414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三瑞公司主张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提起诉讼之日)违约金为8304元,此后的违约金为,以64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7.2%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江建天成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建天成公司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1.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每月支付当月结算供货金额的100%;2.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乙方根据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发对账函给公司会计交接对账(对账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之前),到节点后三天内对账,十天左右付钱,对账无误在甲方通知开票,若有误乙方凭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到制单员处进行对账……。”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货款,自当次应付款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瑞公司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且三瑞公司已经向江建天成公司全额开具了货款发票,现三瑞公司主张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7.2%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另鉴于江建天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支付货款55283.69元,故依法支持江建天成公司向三瑞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9431.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以64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7.2%计算)。关于三瑞公司主***费3000元,合同第九条第6项约定,“乙方一旦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名誉受损,……,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甲方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现江建天成公司违约亦应适用上述条款,律师费3000元系三瑞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其公司的损失部分,故对于三瑞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江建天成公司经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判决:一、江建天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瑞公司货款64147元;二、江建天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瑞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431.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以64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7.2%计算);三、江建天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瑞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由江建天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三瑞公司违约造成江建天成公司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由三瑞公司承担,未约定江建天成公司违约造成三瑞公司因诉讼发生的律师***建天成公司承担,但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对等,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因江建天成公司违约造成三瑞公司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应由江建天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系因江建天成公司违约所致,一审判决三瑞公司为诉讼支付的律师***建天成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江建天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