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53号 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B座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18888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6号楼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KT3U6W。 法定代表人:何时本。 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公司)与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天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建天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建天成公司立即***公司支付货款64147元;2.判令江建天成公司立即***公司支付违约金830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江建天成公司负担。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暂算合计72451元。事实与理由:三瑞公司、江建天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RS复核外模板买卖合同》(JJTC-2019-08),合同约定三瑞公司为江建天成公司施工建设的“广饶***中央公馆项目(二期)”工程提供RS复合外模板的供货。合同详细约定货物单价、供货时间、双方责任及货款结算方式等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后,三瑞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供货,但江建天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公司支付货款。三瑞公司实际供货价款为570725.84元,江建天成公司仅支付506578.5元,至今尚欠货款64147元未付,***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合同约定如江建天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江建天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实际违约,给三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立即***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三瑞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特诉至法院,***判决。 江建天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三瑞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三瑞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4日,江建天成公司(甲方、买方)与三瑞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东营广饶***中央公馆二标段项目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JJTC-2019-04)(以下简称:合同1),约定江建天成公司***公司采购RS复合外模板,税价合计88元/m2,合计968000元……。五、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9年9月30日,江建天成公司(甲方、买方)与三瑞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江建天成公司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JJTC-2019-08)(以下简称:合同2),约定江建天成公司***公司采购RS复合外模板,税价合计82元/m2……。六、付款方式:1.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每月支付当月结算供货金额的100%;2.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乙方根据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发对账函给公司会计交接对账(对账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之前),到节点后三天内对账,十天左右付钱,对账无误在甲方通知开票,若有误乙方凭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到制单员处进行对账……。九、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货款,自当次应付款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另约定甲、乙方联系方式。……。6.乙方一旦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名誉受损,……,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甲方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瑞公司提交送货单35份,送货单载明,客户名称:江建天成公司,材料的宽度、长度、厚度、数量以及面积等,其中面积分别为204.93m2(发货时间2019.4.19)、272.8836m2(发货时间2019.4.19)、294.9804m2(发货时间2019.4.20)、244.728m2(发货时间2019.4.20)、230.7096m2(发货时间2019.5.15)、354.73m2(发货时间2019.6.1)、140.6592m2(发货时间2019.7.2)、140.6592m2(发货时间2019.7.2)、209.8m2(发货时间2019.7.3)、284.4m2(发货时间2019.7.30)、75.91m2(发货时间2019.7.31)、207.78m2(发货时间2019.7.31)、142.56m2(发货时间2019.8.2)、19.96m2(发货时间2019.8.2)、233.17m2(发货时间2019.8.22)、255.42m2(发货时间2019.9.2)、225.423m2(发货时间2019.9.30)、148.9158m2(发货时间2019.10.5)、167.6565m2(发货时间2019.10.5)、257.9148m2(发货时间2019.10.19)、233.9766m2(发货时间2019.10.23)、174.78m2(发货时间2019.10.26)、122.1m2(发货时间2019.11.5)、229.62m2(发货时间2019.11.10)、196.21m2(发货时间2019.11.10)、228.62m2(发货时间2019.11.4)、189.51m2(发货时间2019.12.24)、111.75m2(发货时间2020.3.16)、174.75m2(发货时间2020.3.16)、111.75m2、198.21m2(发货时间2020.3.17)、63m2(发货时间2020.3.17)、198.21m2(发货时间2020.4.6)、174.75m2(发货时间2020.4.8)、223.45m2(发货时间2020.4.14)、174.75m2(发货时间2020.6.12)。三瑞公司庭审中陈述,其公司依据合同1约定供货9次后,双方对单价进行了变更,并另行签订了合同2,所以2019年7月30日之前的货物按单价88元计算,自2019年7月30日起货物按单价82元计算,供货合计570725.84元,并提交江建天成公司付款记录,江建天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支付货款128995.28元,于2019年11月2日支付货款100000元,于2019年12月1日支付货款99085.07元,于2020年3月9日支付货款79214.46元,于2020年6月3日支付货款44000元,于2021年4月2日支付货款55283.69元,合计支付506578.5元。 经计算,三瑞公司供货总计570728.37元,现其公司主张570725.84元。 另查明,三瑞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三瑞公司与江建天成公司签订的《东营广饶***中央公馆二标段项目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江建天成公司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三瑞公司为江建天成公司供应RS复合外模板,货款总计570725.84元,江建天成公司已支付货款506578.5元,现尚欠64147.34元未支付,故对于三瑞公司主**建天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414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三瑞公司主张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提起诉讼之日)违约金为8304元,此后的违约金为,以64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7.2%计算。本院认为,江建天成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建天成公司RS复合外模板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1.甲方每月给乙方结算一次,每月支付当月结算供货金额的100%;2.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工地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乙方根据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发对账函给公司会计交接对账(对账时间固定为每月15日之前),到节点后三天内对账,十天左右付钱,对账无误在甲方通知开票,若有误乙方凭项目收料员(两人以上签字)的上月销货清单到制单员处进行对账……。”第九条约定“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货款,自当次应付款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三瑞公司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且三瑞公司已经向江建天成公司全额开具了货款发票,现三瑞公司主张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7.2%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另鉴于江建天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支付货款55283.69元,故本院依法支持江建天成公司***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19431.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以64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7.2%计算)。关于三瑞公司主***费3000元,合同第九条第6项约定,“乙方一旦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名誉受损,……,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一切责任与损失以及甲方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现江建天成公司违约亦应适用上述条款,律师费3000元系三瑞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其公司的损失部分,故对于三瑞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建天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4147元; 二、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9431.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以6414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7.2%计算); 三、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由被告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