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03民初3287号
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B座9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未来(滨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清风一路(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瑞公司)与被告未来(滨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勘察费25500元及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25,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计算),暂算至2021年10月13日为1,277元,以上共计为26,777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承包工程名称为滨州1GW高效T异质结电池项目的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为: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和设计院出具的勘察任务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要求,**建筑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分布情况,确定岩土物理力学各项指标,为基础设计及施工提供依据,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合同约定工程勘察费为65,000元,原告已根据合同要求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被告仅支付了39,500元勘察费,尚欠勘察费25,500元。发包人未按规定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周,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滨州沾化区城北工业园内清风一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来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由原告承担被告发包的滨州1GW高效T异质结电池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合同约定:1.由原告按国家规范要求和设计院出具的勘察任务书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要求,查建筑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分布情况,确定岩土物理力学各项指标,为基础设计及施工提供依据。并在竣工验收材料上加盖公司公章。2.勘察费总价为65,0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3.付款节点:(1)签订合同后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2)勘察人完成工作后先提交电子版地勘报告给设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发包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地勘报告书,付合同总价的60%作为进度款;(3)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三个月设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无异议或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10%。4.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周,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5.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代理费等损失。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9,500元(即合同总计的30%);2021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20,000元,剩余勘察费25,5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来我院,并因此支出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任务,被告应按照时间节点支付原告勘察费用,逾期未付,应支付违约金。原告未举证证明何时完成了第二个付款节点任务即何时向被告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地勘报告书,因被告最后一笔勘察费支付时间为2021年9月7日,该节点应视为原告达成付款成就的日期。因该笔勘察费数额未达到合同总价的60%,构成违约,被告违约金应以19,000元为基数(65,000元×60%-20,000元),按每周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根据第三项付款节点约定,2021年12月8日为被告支付最后10%勘察费的时间,违约金应以6,500元为基数(65,000元×10%),按每周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总额,根据合同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即3,250元。
另,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原告支出的2,000元代理费,由被告负担。
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对答辩、质证及辩论的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未来(滨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25,500元及违约金(第一笔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按每周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二笔违约金以6,500元为基数,按每周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违约金共计不超过3,250元);
二、被告未来(滨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三瑞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被告未来(滨州)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