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特164号
申请人: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168号龙湾华府2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7日经***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欠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880元,此款由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36880元,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30000元;
二、若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履行,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建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经***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