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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古洞煤矿内,注册号3211210000616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建成,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大国,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重能,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代毛毛,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上述29名被上诉人共同推选诉讼代表人:***,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一审被告:**,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上诉人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29人、一审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8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等人从未签订过劳务合同,也未有实际履行劳务的事实,案涉国网安徽界首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合同,是另外一个公司承包的,原审被告之一**当时是该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实际本案纠纷与其公司无关。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承包单位系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诉人,故其上诉称其公司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显示工程地点为界首市境内,即***等人提供劳务的地点为安徽省界首市,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可以确定为安徽省界首市,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柏 强 审判员 郭 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