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132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标的为692156.50元,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活动。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金额232520.96元,向申请执行人过付229132.96元,转执行费3388元。4、查询到被执行人中标沂水县交通运输局发包的沂水县四十里火车站站前停车场施工工程,已向沂水县交通运输局送达执行裁定书,截留该工程工程款700000元。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查封的标的物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神合明
审判员  李金峰
审判员  杜正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