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87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鸿,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盛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3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城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华雁
审判员 陈 芳
审判员 范宗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