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454号
原告:**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以南德意名典6/******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区新城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和信天阶营销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宁 禄
书 记 员 占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