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454号 原告:**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自立西街以南德意名典6/******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省长春市净月区新城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和信天阶营销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省金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宁 禄 书 记 员 占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