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南环路北侧/div>
负责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串串,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98元,由原告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