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宝龙,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正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复议申请人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不服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闻喜县人民法院查明,在闻喜县法院执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异议人××东镇镇××村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闻喜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3执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账户存款1712734元。异议人认为被冻结的存款一部分属于本村村民委员会,另一部分属于本村居民小组所有,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有错误,向闻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闻喜县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本案被冻结的存款登记在异议人××东镇镇××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应认定归异议人所有,故闻喜法院冻结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闻喜县东镇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21)晋0823执1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复议人银行存款926501.81元,该笔存款中有844137.81元属于各居民小组的财产,村委会不是所有权人,法院冻结、划拨上述款项的执行行为明显错误。
本院查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冻结、划拨的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经与执行法院协调沟通,因案件存在一些事实需要审核,交由执行法院重新审查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闻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彩艳
审判员 文明军
审判员 赵武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