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16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珊梅,山西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舜王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正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久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