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16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珊梅,山西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舜王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正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久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