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821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告: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荆磊,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正堂诉被告王东阳、陕西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长宁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马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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