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长帛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674号-1
原告:扬州市长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卸甲
镇飞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转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丽,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海潮东路8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扬州市长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长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长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卜俊霞
书 记 员  邓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