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执异26号
异议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原案申请人:冯永华,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7********,住高邮市卸甲镇龙奔村贺庄组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永华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4月6日,异议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边晓斌
审判员  余 雷
审判员  王庆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