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1935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6217062T,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东路8幢1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5781177822,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工业园龙王路4号-(407)。
负责人:李勇,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宗祥,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0703904401C,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扬州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