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26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高邮市海潮东路****。
被告:居则明,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住高邮市/div>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华 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