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2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6217062T,地址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4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7900元,实际到位金额0元)。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3)苏1023执18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