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3133号
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餐厅,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余白。
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餐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新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